台大研究生「路過」法院 竟因好玩公證結婚  

一對林姓高材生2006年交往2個月後路過台北地院,竟一時興起,因為「好玩」而進法院公證結婚,後來兩人分手,2008年男方想與新歡結婚,才想起2年前的結婚鬧劇,不確定是否有效,日前向法院提告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,林女也出庭表明當初結婚不是認真的,純粹為了「好玩」,不料士林地院指當年兩人經法官公證,已舉行過儀式婚,且至今沒離婚,因此認定婚姻有效,昨判2人仍是夫妻。

判決指出,2人結婚時,林男在台大唸研究所,林女則是中興大學碩士生,當年2人在路上相遇,一見鍾情,隨即墜入愛河,2個月後2人騎機車「路過」台北地院簡易庭,男方只因「好玩」,脫口提議進法院公證結婚,女方也沒表示反對,林男於是立刻打電話召來高中同學和同學的弟弟當見證,當天就在台北地院辦理公證結婚。

林男指出,之後2人雖在新北市永和區租套房同居,但因當時兩人別在台北及台中讀研究所,多數時間相隔兩地,只有假日才能約會,感情只維持4個月,林女就在大吵一架後,再也沒北上找林男,2人就此分手,林男強調當初結婚並未告知父母,沒想到公證結婚具有法律效力;林女也表示,當天只是「好玩」,才會到法院公證。

但法官認為,2人都是高知識分子,應知悉公證結婚的目的,加上2006年時,我國仍採儀式婚(後來改為登記婚),兩人確實在法院舉行公開結婚儀式,且婚後幾個月除了就學期間,其餘時間都像夫妻般同住,因此認定兩人至今仍是夫妻。

林男一定想不到,當年因為「好玩」而進法院公證結婚,事後卻為結束這段兒戲姻緣,得多跑好幾趟法院,且未來如果想再婚,恐怕得先辦理離婚才行。

來源/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hot/20140508/393625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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